北京货车撞人免责案改判 交管局承认原结论有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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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3:3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白冰) 今天上午,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8月30日一起货车撞死骑车人而货车司机被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无责任的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重新做出认定。并承认由于适用法规条款不当,之前认定大货车无责任的结论为错误结论。交管局表示此案并不存在人情案的情况。 经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近日对货车司机贾金华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的瞬间时速进行鉴
市交管局人士表示:新交法取消了交通事故复议程序,但事故办案民警认定责任时仍有制约。 相关法规 货车司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此外,骑车人米某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米某骑自行车驶入道路左侧的过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