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尚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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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5: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13日电最近一期《学习时报》载文称,现在提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应当理解为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建设。 文章认为,中国需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扩大行政民主的参与范围和程度 行政机关实际上享有的职权,包含有行政立法权、政策制定权和范围广泛的行政裁量
首先是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其他政府信息,一律应当公开。这方面,我们还有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繁重任务,建立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公开最终与参与有关,或者说,公开的最终目的就是人民参与行政决策。要从制度上保障人民能够参与行政决策,应当注意这样几点:一是必须建立一套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于公众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等,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回应,即征求意见的回应机制。对于目前实行的听证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听证意见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听证真正成为决策的基础和重要根据,而不是一个“过场”。 消除部门利益合法化的制度基础,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客观地看,多年来我们在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合法化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关键在于行政立法的部门立法机制,为这种部门利益合法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形成独立的监督权,适当处理行政纠纷,改进和完善权利的保护救济 没有适当独立的监督权,就不可能有权威的监督,结果上也就不可能有效,这是监督行政的根本性问题。在政府的部门和权力中,监督权应当适当的分离和独立出来,形成权中之权或权外之权。这种机制设计是保障监督权权威性和有效的前提,也是各国制度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经验。(杨小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