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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霸王条款”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2:08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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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重大疾病”认定起争议

  早报讯(记者陈祥木通讯员梅贤明李溪洪)昨日,安溪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及保险合同“霸王条款”纠纷案,判令一家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林某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24日,投保人林某与某保险公司安溪县支公司订立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年保费1760元,基本保额2万元,如发生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订立后,林某依约支付了两年的保险费。

  2001年10月,林某突发心脏病,经诊断为“冠心病”。住院后,医院为林某施行了加内支架置入术。此次手术、住院,林某花去医疗费7.87余万元。出院后,林某依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林某所做手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冠状动脉旁路术”,拒不支付保险金,无奈之下,林某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经医学鉴定,林某所患疾病属于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限于病人的身体条件,不能做“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只能施行“冠状动脉加内支架置入术”。且该手术比“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在医学技术上更具有先进性。

  法院认为,林某所患疾病应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范围,保险合同将只有施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的疾病才界定为重大疾病,对投保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与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因此,该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无效。安溪法院为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没有上诉,并自动履行了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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