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设置有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8:15 天津日报 | ||||||||
《天津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试行方案昨日出台孙刚汪伟 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或理事会中亲属关系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校长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40% 本报讯(记者孙刚汪伟)昨日,本市出台了《天津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该方案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以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中小学校健康发展。 据悉,《标准》所称民办中小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不得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中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民办中小学的校长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聘任。 根据规定,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聘用制度。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课程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任)教师队伍,学校要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民办学校聘任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40%。民办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按照确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实行财务管理,并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出纳人员与举办者、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依据《标准》,民办中小学应当具有与其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校舍和试验实习场所及其他办学物质条件,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市内六区民办中小学校舍、场地、教室建设符合《天津市市内六区规范化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余区县民办中小学校舍、场地、教室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