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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式实行“一费制”,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此次确定“一费制”的杂费标准时,对目前学校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归并,将信息技术
教育、学校冬季取暖以及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活动的费用,包含在杂费项目之内。实施范围主要是政府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对原已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将继续按照原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今后,学校一律取消其他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一费制”杂费标准为,小学:城市150元,县城120元,村镇84元;初中:城市185元,县城150元,村镇110元。固原市原州区杂费标准按县城类执行。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动态管理据实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初中每人每学期,城市、县城15元,村镇10元;小学每人每学期,城市、县城8元,村镇6元。作业本费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作业本市场价格。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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