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规定 拖欠低保金人员将被降级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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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19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邹文彪报道: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0月1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以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发放,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根据规定: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
此外,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如果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批或是无故拖延审批;批准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款物将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