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出台条例保护外企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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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22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田春玲)“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被称为祸害投资环境的“四乱”。10月13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出台,将于近期报政府审查。 七种情况有权说“不”
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姜兴文介绍,外商投资企业遇到政府部门下列行为有权拒绝。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二、各种名目的摊派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收费;三、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或者调查;四、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的参观;五、强迫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六、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代理、提供担保或者参加招标投标;七、其他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收费”按最低标准 “条例”规定:政府制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外经贸局)投诉。省外经贸厅也可以直接受理投诉。 “四乱”行为将被问责 按照“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问责: 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费用,索要赞助或者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销应当由部门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从中牟利;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和调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强迫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招投标,接受代理或者提供担保;强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发布广告,强制外商投资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代表或者替代其作出承诺;对投诉的外商投资企业打击报复或者故意刁难。记者电话:810582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