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辽宁将出台条例保护外企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22 沈阳晚报

  立刻注册新浪免费邮箱,激活1G空间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田春玲)“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被称为祸害投资环境的“四乱”。10月13日,记者获悉,《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出台,将于近期报政府审查。

  七种情况有权说“不”

  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姜兴文介绍,外商投资企业遇到政府部门下列行为有权拒绝。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二、各种名目的摊派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收费;三、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或者调查;四、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的参观;五、强迫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六、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代理、提供担保或者参加招标投标;七、其他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收费”按最低标准

  “条例”规定:政府制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外经贸局)投诉。省外经贸厅也可以直接受理投诉。

  “四乱”行为将被问责

  按照“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问责:

  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费用,索要赞助或者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销应当由部门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从中牟利;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和调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强迫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招投标,接受代理或者提供担保;强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发布广告,强制外商投资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代表或者替代其作出承诺;对投诉的外商投资企业打击报复或者故意刁难。记者电话:81058259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NBA中国赛即将打响
2004诺贝尔奖
雅尔北京音乐会
最新汽车降价信息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孙楠2004上海演唱会
2005研究生报考指南
姚明首部自传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