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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环保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26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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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通过广东省人大审议,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辟出专章,对环境保护规划做了详细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全省或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市、县应当“制订本辖区和辖区内的小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实施环保规划或违反环保规划的行为,责任人要受行政处分。据专家介绍,这在全国可能是绝无仅有的。

  这一“条例”赋予了环保规划极高的地位。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增强规划对政府综合决策的指导能力,“条例”还对规划内容做了详细规定,要求规划必须包含环境特点、环境目标、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和协调监督机制等至少10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规划还要“向社会公布”,“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意见”,而且,环保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同时,“条例”针对新时期环保工作特点,对环境执法、污染物集中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分别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指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市、县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此,珠三角一些镇级环保所高兴地说,“条例”为他们的执法正了名,今后执法终于可以理直气壮了。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条例”在要求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对“重大污染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至少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民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

  “条例”把推进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等问题从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规定:“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集中处理单位处理的,应当签订污染物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制度。

  此外,在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等方面,“条例”也有不少亮点,如创新性地提出“限期整改”概念;要求政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引进物种进行安全评估;确认行政代执行制度,规定环保部门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除污染物,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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