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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电磁污染案一审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43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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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3个女儿患上精神分裂是由于住所附近66千伏高压线电磁辐射污染所致,辽宁省葫芦岛市纪绍庆一家5口将供电公司和房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63万元一案(本报曾于2004年9月9日详细报道),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由于纪家诉请的损害事实与被告两锦供电公司66千伏高压供电线产生的电磁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纪绍庆一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5原告原居住的丁2号楼的居民,未发生与5原告同样的病例。对于疫学因果关系,现未有证据证明电磁场在5原告发病前造成此类型病例。目前尚无科学依据认定低频电磁场对人体构成损害。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的《监测报告》证明该高压线的电磁场强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而根据原告纪玉红、纪玉英的病例记载,怀疑存在其他成因。根据盖然性及疫学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5原告未能提供部分相应事实,并以此推定损害事实与被告两锦供电公司的66千伏供电线产生的电磁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15万元由5原告承担,鉴定费3万元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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