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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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1:00 兰州日报 | ||||||||
10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对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该法规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两审通过,并报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于2004年9月24日批准。《办法》共分五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拆迁管理、拆迁安置、法律责任、附则。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具有六大特色:一是坚持立法为民,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与原办法中重保障建设,轻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倾向不同。二是坚持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对等,用民法原则处理民事关系,减少行政干预的原则。如取消了原办法中政府保护价的规定。三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的原则。如规定了两项听证制度。四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向被拆迁人倾斜的原则。如被拆迁人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同时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价在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0%。五是坚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保护和让利于民的原则。如一个产权证不足30平米按30平米计算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按套内面积结算差价,公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70%、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60%给承租人等。六是坚持新老法规衔接和连续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洪章介绍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就如何严格贯彻执行《办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出要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依法规办事,在拆迁工作中要特别注重拆迁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做到有情拆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嵘出席新闻发布会。 (记者 盛小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