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认定,职工上班期间遇意外属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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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1:06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0月14日电(施国峰、朱立毅)浙江湖州的一名女工在上班时乘矿车如厕,但在下车时却不幸被碾断了腿。如厕受伤属于工伤还是意外事故?对这一问题的认定曾颇费一番周折。日前,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关于该劳动争议为工伤的认定。 2002年12月11日上午,由于工作区域内没有厕所,湖州市杨家埠金峰石矿的女工徐彩凤便搭乘矿车下山如厕。矿车行至山下,徐彩凤下车时不慎摔倒在地,矿车后轮从其双腿碾
出院后,双方因调解不成,徐彩凤于2003年11月23日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要求给予工伤认定。同年12月23日,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然而,金峰石矿方面却认为,徐彩凤是在搭乘矿车过程中遭矿车碾压致伤的,并非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内受伤,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应按意外事故处理。因此,金峰石矿方面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彩凤作为金峰石矿的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虽然属于违章搭乘矿车,且不注意人身安全,但尚不构成“蓄意违章”,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院最后认定,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徐彩凤受伤为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完)(责任编辑:刘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