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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名死缓囚犯因企图挖洞脱逃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1:2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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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银川10月14日电(记者武勇、陈晓虎)宁夏一名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银川监狱服刑期间,企图挖洞逃离改造场所,逃避刑罚,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未遂),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处死刑并于近日被枪决。

  22岁的罪犯杨生虎系宁夏海原县人,2001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吴忠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7日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2月,罪犯杨生虎在银川监狱服刑期间,在铸造车间工具房后搭建一木棚,利用休息和请假之机,在木棚内向北监墙方向挖地道,企图通过地道逃跑。2003年3月9日,监狱干警在地道内发现铁锹、小铁铲等作案工具。此时,该犯所挖的地道距北监墙约2米。

  罪犯杨生虎在服刑期间,拒不接受监管,企图挖洞逃离改造场所,逃避刑罚,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未遂),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罪犯杨生虎执行死刑。

  银川中院副院长李桂兰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以后,其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2年缓刑期。罪犯杨生虎却不珍惜社会给他的机会,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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