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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给”邻居 “养女”未能继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2:58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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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过继关系应履行收养登记手续

  事件李女士幼年时过继给了自己的叔父。多年来,尽管在外地工作,李女士一直都对没有子女的

  叔父和婶婶给予经济上的资助。今年5月,叔父和婶婶先后去世。按照叔婶的遗嘱,
李女士来京料理完他们的后事后 ,住进了叔婶遗留的一间承租公房。但没几天,邻居王某却手持一张房产承租证书,要求李女士腾房,理由是李女士的叔婶已 在2000年4月,将该套房屋的承租权利“赠送”给了自己。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叔父婶婶在2000年时已经80多岁,不可能将房屋承租权利“赠送”给没有亲属关系的邻居 。于是,她拒绝退房。很快,王某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近日,一审法院认定,李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叔父在赠予手续完成 时已不具有行为能力。所以,其“叔父婶婶受骗”的主张无法采信。而邻居王某提供的房产承租证书属于国家的法定证书,在 没有足够证据推翻前,应当认为其有效。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腾房。

  吕江律师:尽管李女士与其叔父婶婶之间有过继关系存在,李女士也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但还是应该履行相应的 收养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收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才有保障。此外,在我国,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权属 关系以登记为准。对于那些已经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意义的老人,其监护人应该向法院申请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阻止其作 出不利于合法继承人的处分行为。

  本报记者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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