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不是挡箭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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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3:15 法制晚报 | ||||||||
借口“国际惯例”银行卡要收年费、旅游要求付小费对此专家指出 核心提示:3月18日,农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撞响对借记卡收年费的大钟,当天其全国多家营业大厅贴出公告:从 7月1日起对借记卡收取每卡每年10元的年费。随后,工行、建行纷纷传出对借记卡收费的消息。今年8月,广东中旅试行 旅游须付小费的制度。据称,这些做法都是“遵循国际惯例”。对此,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有很多企业和商家,以“国际惯
中国未加入国际公约该国际惯例在中国无效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著名维权律师邱宝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 访时说:“如果认定为是‘国际惯例’必须应该有明确的国际标准,但目前这一点是相当模糊的。即使是确属‘国际惯例’, 也应看是否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如果该国际惯例中国并未加入国际公约,那这种国际惯例在中国就是无效的 。中国的企业和商家不应仅将‘国际惯例’当成为自己免责、加大消费者责任的借口。” 国际惯例应适合中国具体国情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我认为所谓国际惯例应该是指国际上各国不违反相关法律的 约定俗成的通行的一种做法。有些国际惯例,比如在付小费的问题上,确实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付小 费是全凭消费者自愿的,绝不是强迫性的。在中国要求强制付小费,就违背了中国的国情。 商家与消费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8月25日,中消协对银行六大“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其 实,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着明显有失公平的不合法的条款内容,这个格式条款本身是无效的。即使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签了协议 也仍可以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修改“霸王条款”不仅对消费者有利,对经营者同样有利。十多年前,银行千方百计 吸引消费者的钱,而现在这种需要不再那样强烈了,就又用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实际上是银行短 视的体现。文/记者汪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