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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油耗子"钻管盗油整瘫宝成线 中石油索赔44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3:23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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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犯嫌人数:主犯丁汉勤、罗兴国、张文杰等7人

确认损失:清江河水严重污染,石油类超标7951倍;宝成铁路中断行车5小时57分;兰成渝输油管道停输14小时38分;直接经济损失440万元(含90#汽油泄漏440立方米)

在我国第一条现代化成品油输油管道———兰成渝输油管道打孔盗油造成爆管14小时的河南、山东7名身怀绝技的“油耗子”,今日上午8时30分将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接受刑事审判,其涉案罪名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兰成渝输油分公司同时向法院提出,要求丁汉勤等7被告人连带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48万元。被告聘10人律师团为其辩护。

七嫌犯全为男性

此次庭审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共有7人:丁汉勤(绰号丁三,35岁,河南范县人,初中文化)、罗兴国(30岁,河南范县人,小学文化)、张文杰(30岁,河南范县人,初中文化)、王玉志(38岁,山东淄博人,初中文化)、张振辉(别名张辉,32岁,河南范县人,小学文化)、李平山(别名李伟,36岁,河南范县人,小学文化)、李铁刚(25岁,河南清丰县人,小学文化)。前3人为主犯,后4人为从犯。另有3人在逃。

公安两次补充侦查

据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称,2003年12月19日上午8时许,兰成渝输油管道广元市市中区赤化镇石羊村青林碥发生特大爆管泄油事件,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仅用80小时就从河南省境内将7名犯罪嫌疑人擒获。今年3月19日,广元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7被告人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市中区检察院一周后转至广元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济损失440余万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确认的此次事故损失为:泄漏地清江河水严重污染、石油类超标7951倍;宝成铁路中断行车5小时57分;兰成渝输油管道停输14小时38分;经济损失440多万元(含90#汽油泄漏440立方米)的严重后果。

深夜钻管36吨赃油卖了11万

今日庭审,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宣读的《起诉书》将首次披露7名被告人供认的盗油细节。据调查,7名油耗子共盗得赃油36吨,卖了11万元。而此次盗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40余万元。

 跨省踩点一走就是800公里

2003年10月,丁汉勤得知兰成渝输油管道建成投运,遂告知让他探情况的罗兴国等人。同年11月,王玉志驾车与罗兴国、张文杰、孙志广(在逃)、孙泽绍(在逃)以及丁连成(在逃)从河南出发,寻找在兰成渝管道上打孔盗油的合适地点。6人从兰成渝输油管道兰州出发点开始,沿该管道选择作案地点,最后选定广元赤化镇石羊村青林碥(宝轮镇附近)为打孔盗油地点。盗油地点选定后,6人回到河南,由罗兴国、张文杰准备阀门、水带、电瓶,特制手钻等作案工具。

深夜作案主管道钻了1个多小时

2003年12月初,罗兴国等6人从河南出发到广元市市中区宝轮镇。大约12月10日深夜,6人到达盗油点附近,分工后开始钻管道,张文杰用电焊将事先准备的一特制环焊在输油管上,并装上阀门。但由于连接阀门的铁管过长,他们没有将输油管道钻通。

天亮后,罗兴国、张文杰在宝轮镇严天云的电器维修店将铁管重新加工,当晚,6人再次回到盗油点,约一小时将输油管道钻通,罗兴国、王玉志将输油管道钻通的情况电话告知了丁汉勤,要求来车盗油。

数次盗油36吨赃油就近处理

丁汉勤又邀约拥有气罐车的同镇个体驾驶员李平山到四川盗油,李平山于是带着驾驶员郭士肖同丁汉勤一道驾驶自己的气罐车,大约于12月14日到达宝轮镇。

次日凌晨1时许,众人开始放油,大约一小时后放满一车柴油(17余吨),由李平山、郭士肖驾车拉回河南销售,但该车在陕西汉中发生故障,当地无人收购柴油,丁汉勤又叫二人将油拉回广元,12月17日凌晨,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卖给金山加油站,得款52100元,赃款全部交给丁汉勤。

12月15日,被丁汉勤电话通知来的张振辉、李铁刚又驾驶丁汉勤的油罐车(豫J19095)从安徽到达宝轮镇。当天下午,丁汉勤带着自己的车及两驾驶员到广元金山加油站(另案处理,已被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联系销油,谈定每吨柴油3200元。

当晚,罗兴国等6人再次来到盗油点附近,因油压大导致水带泄漏,加之对岸来车,罗兴国等人害怕被发现,便停止放油,致使油罐车未装满,即离开现场。前来运油的张振辉、李铁刚直接将该车柴油(19余吨)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卖给金山加油站,得款58200元,并将赃款全部交给丁汉勤。

丁汉勤将两次卖油共得的11万余元赃款分别给罗兴国10000元,李平山9000元,张文杰5000元,郭士肖2000元,张振辉、李铁刚各1000元,除住宿等开支外,余669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新闻辞典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悉,就本案而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比一般盗窃罪要重得多,只要法院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法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作者:选稿:朱永斌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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