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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学者: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3:53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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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4日电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指出,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

  近日,一则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法”的消息,又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在记者采访权上。据悉,正在制定中的该法规定,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
其公开政务。

  刘斌指出,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最直接、最迅速、最多的情况是要依靠新闻媒体。换句话说,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而新闻媒体要肩负起这一使命,就离不开记者的采访,记者的采访权就源于此。

  刘斌同时也表示,采访权不能等同于知情权,采访是实现知情的手段,采访权的行使只是为了知情权的实现。公民要做到知情,就需要有信息来源;信息从何而来,渠道虽然有多条,但通过媒体获悉是最常见、最方便、最主要的方式;媒体如何获取信息,就要靠记者的采访。

  刘斌认为,对于公民而言,享有与行使知情权的基本形式大概有三种: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这是实现知情权基本的、普遍的形式,属于自由权的实践范畴。就一般情况而言,当知情权以自由权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时,国家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义务人处于“被动”状态,公民既不能被强迫接触法律禁止接触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晓法律许可知晓的信息,否则便构成了对知情自由的侵害。

  二是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团体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在这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的有关部门或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但却具体规定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和有关的社会组织告示公众或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与义务。与这种权益现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所直接保护的,往往是公众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利。

  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或依法诉请行政、司法部门排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公民在提出上述权利主张时,只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具备主张权利的要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获得有关的知情权利能力。(杨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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