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部门宣布禁止医疗广告使用形象代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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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5:16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0月14日电 (记者俞丽虹)上海工商部门14日宣布,对医疗广告使用形象代言人全面“喊停”,诸如聘请影视明星担任医院的“健康大使”进行宣传、用形象代言人对某种诊疗方法的效果现身说法等都将受到严查。 根据当地广告监测部门的监测,近来,申城一些医疗机构相继聘请国内当红影视明星担任形象代言人,以“健康大使”“爱心大使”等名义为其医疗服务或产品作宣传。由于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吴敏表示,作为特殊商品,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都关乎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广告法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不能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其他推荐语进行宣传。 他分析,如果“形象代言人”曾经接受过相关医疗机构的服务或使用过相关医疗器械、药品,此类广告就涉嫌变相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医疗服务和产品作证明,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反之,如果“形象代言人”根本没有接受过相关医疗服务,也没有使用过相关产品,就公开为这些机构或产品代言、进行广告宣传,则会误导社会公众。 据悉,上海工商部门已明确宣布,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医疗广告使用形象代言人的现象依法进行严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