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儿媳受贿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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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5:48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据《贵州商报》报道12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三媳易阳涉嫌受贿一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处易阳有期徒刑15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易阳系刘方仁之子刘小伟的妻子,原在贵州省工商银行工作。1997年6月,易阳与其夫商量,决定利用刘方仁的权力和影响下海经商,为全家人挣点钱。在得到刘方仁同意后,易阳辞掉公职,注册了贵阳阳达实业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
1999年初,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远准备收购贵州中天股份的部分国有股权。因为同时有多家公司准备收购贵州中天国有股,竞争非常激烈。刘志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易阳,双方达成协议:易阳负责帮助协调处理收购过程中贵州政府部门方面的事情,与中天公司谈判的事则由刘志远自己负责,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 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刘方仁在易阳要求下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极力促成北京世纪兴业收购贵州中天一事。2000年1月7日,贵阳市国资局将所持有的“中天企业”国家股中的3300万股(占中天总股本的33.65%),以每股2.4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价款共计人民币7953万元。这期间,刘志远分4次送给易阳500万元,事后,刘方仁夫妇与易阳、刘小伟夫妇及刘小伟之兄等全家人瓜分了这500万元。一审宣判后,易阳当庭表示不服,提出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