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楼讨薪”现场办公之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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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1:15 京华时报 | ||||||||
作者: 何向东来源: 新闻主体:10月13日,在广渠门桥西南角的某工地,10名工人爬上楼顶向包工头索要工资。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和劳动部门的现场仲裁,10名工人顺利领到了被欠的工资。 经过民警和劳动部门的及时处理,一起“爬楼讨薪”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按说这
本来,工钱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当遇到拖欠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讨要,这其中就包括向劳动部门反映。那么,当劳动者向劳动部门反映后,按照一般的程序,劳动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呢?或者说,劳动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反映后会不会“立即仲裁”?如果不会,那么,劳动者通过“爬楼”等过激方式维权时,劳动部门应当不应当对“爬楼讨薪”特事特办———“现场办公”、“当即仲裁”呢?如果应当的话,就会得出这种结论:通过合法渠道讨薪不如采取过激手段维权。“现场办公”、“当即仲裁”就成了对“过激维权”的一种变相鼓励。 虽然“过激维权”的工人也是受害者,但如果我们不希望再看到“爬楼讨薪”事件,就不能让劳动者从“过激维权”中获取比依法维权更“优惠”的结果。而要想消除通过过激手段讨薪的现象,更重要的是追究把劳动者“逼上高楼”者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对无故拖欠工资逼劳动者爬楼者进行处罚,那么,最可能的结果就是我们的法律事实上还是“保护”了欠薪老板的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