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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不容于情不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2:03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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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法制晚报》刊发一幅“能让人把心提到嗓子眼儿”的图片,图片标题《三岁孩子蒙眼走钢丝》。图片是由高空往下拍摄的,其效果就像站在30米的高楼上看到窗口伸出一根钢丝,而一个三岁的孩子光着小脚丫正走在那颤巍巍的钢丝上———而且,他还是蒙着眼走在那钢丝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安排其(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图片中男孩仅三岁,三岁的孩子算不算未成年人?钢丝绳距地30米,30米的高空属不属于危险作业?图片旁白介绍说:“从本月15日开始,小阿迪力将为参加广交会的来宾献上一场30米高空蒙眼走钢丝表演”。既是为“广交会的来宾”表演,能说不是“组织”或“个人”的“安排”吗?

  成年人站在30米高空是何种感觉?年仅三岁的孩子又是何种感觉?30米高空的表演是否有安全绳保护?若没有,一旦失手跌落将意味着什么?即使有绳索保护,骤然产生的“失重”恐惧将会对幼小的心灵造成怎样的伤害?人人都为父母所生、父母所养,人心都是肉长的,尤其现在身为父母者,即使花钱买票,又怎忍心观看他人骨肉蒙眼悬高走在30米高的一根绳上?

  作者:付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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