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失足摔伤致死“优良工程”赔钱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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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5: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建造时省掉设计要求的桩头物管公司未采取防范措施 胡眉岩记者张焱实习生孙颖为您报道 因建造时省去一个设计要求应有的桩头,而物管公司又未采取相应措施以履行其管理义务,一名9岁男孩在车库屋面的混凝土栏杆上玩耍时摔伤致死。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中院获
车库屋面玩耍娃娃摔死 2001年,杜某、郭某在某房屋开发公司在青羊区开发建设的一住宅小区购房入住。据杜某称,该小区内修建有一中央车库,车库为两层钢筋砼框架结构,地下一层为汽车库,地上一层为自行车库,层高2.6米。车库房屋部分倾斜直达地面,有阶梯供上下屋面。屋面上建有花园,屋面四周及阶梯旁以混凝土栏杆相围,该混凝土栏杆实际建成为平面,设计图纸为平面上有突出的桩头。混凝土栏杆高80厘米,宽30厘米。该车库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被确定为优良工程。 然而在2003年7月25日,即杜某入住该小区数天后,其9岁儿子与同伴攀上车库屋面,在混凝土栏杆上玩耍时,一失足跌落至地面摔伤,后因抢救无效,于4天后死亡。 “优良工程”有缺陷家属起诉 痛失爱子的杜某、郭某了解到,当初在该小区的设计上,设计要求车库的平台上面有个桩头,可是在建造时,房产公司却省去了这个桩头,因此,杜认为,虽然该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但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疏于防范管理,致使二人中年丧子。因此,杜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1246.09元。 房产公司有过失赔钱5万 在庭审中,被告房屋开发公司称其修建的车库设计规范,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属质量合格的建筑物。该建筑物的栏杆上不能自由行走,且花园内不是玩耍的地方,是原告没有管教好自己的孩子造成的事故,因此责任应在原告。 而物业公司则称,其与房产公司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成为共同被告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不应独立承担责任,而且,原告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应扣除自己的过错份额,不应全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示的该小区中央车库的照片,揭示该车库的现状,与设计图纸要求建造的屋业存在差异,设计要求平台上面有桩头,这个桩头能使小孩的攀爬造成一定的制约,而其建造时却省去该桩头,故小孩的死亡房屋开发公司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业主委员会与房产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务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但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者的谨慎义务,对小区业委会委托管理的物业致人损害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房屋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162.3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