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悉数劳动法十大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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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6:1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前不久,我国劳动法专家学者和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另有来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一百余位各界代表参加了专题研讨会。专家学者和专业律师共同回顾了我国劳动法颁布十年来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从不同角度畅谈了劳动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时也毫不隐讳地指出了在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今天,劳动法已暴露出严重的立法滞后问题,并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提起劳动法,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律师用了“既爱又恨”四个字,他说爱的是劳动法终于在1994年出台了,恨的是有太多的缺陷,他将劳动法十年来的发展概括为十大缺陷。 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长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教授指出,劳动法是在1994年颁布的,当今我国各种性质劳动关系多元化并存,如何适应这一客观形势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摆在立法者面前。 与会代表们在研讨中,将劳动法比喻成是我国立法欠账最多的法律,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一个法律,并纷纷表示既要修订劳动法,又要抓紧制定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 关怀教授还直言不讳地指出了我国劳动法在内容上的先天不足是导致目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趋弱的重要原因,集中表现在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因为规定不具体,在具体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刘爱君焦艳)十大缺陷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指出,劳动法目前存在十大缺陷: 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 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 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讼累 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空白 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 对于劳动仲裁和监查制度安排没有涉及 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从世界劳动法历史看,劳动法一般侧重保护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是劳动法的保护重点 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