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严惩考试作弊引发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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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7:40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湖北日报)记者唐晓安实习生姚娟 据省司法厅考试处日前透露,十堰一考生因伪造准考证雇人代考,近日被终身禁止参加司法考试,此案在湖北省系首例。 省司法厅认为,司法考试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公证员的资格考试,该考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03届毕业生樊某,因“在大三的一次英语四六级考试中,碍于情面代替同学考试”,后被学校发现,樊某毕业时没拿到学士学位证书。 无独有偶,不久前,武汉某大学一考生因期末考试作弊拿不到学位证书,而将学校告上法庭。 类似事件在全国不胜枚举。由此引发的争议甚至诉讼成为一种引人关注的社会现象。社会学家:考试作弊理应严惩俗话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作弊严重破坏了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的徐晓军博士认为,考试是现行的较为普遍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考试作弊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侵犯了参与竞争者的利益,理应受到严厉处罚。考生没有遵守诚信,必然为此付出代价。 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周运清指出,考生作弊反映了一个人在诚信、纪律规范认同、公正认同和行为自律等方面的不合格。作弊者的主管单位,有权对违背诚信的作弊行为作出处罚。因此给予作弊考生严厉处分不存在过错。考试作弊证明该考生德育方面不够毕业资格或任职条件。反过来,通过严厉的处罚,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 有教育工作者进一步指出,众所周知,学生必须获得了大学毕业证书才能去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条例》假定了申请者已遵循《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德智体全面合格的学生,校方依据《学位条例》在这群德智体全面合格的学生中选择优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个考试作弊,诚信缺失,品行存在瑕疵的学生,怎能取得学位证书呢?法律人士:严惩作弊要依法而行针对考生因考试作弊拿不到学位的问题,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考试舞弊者不能被授予学位,因此学校《学生守则》中“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李芳博士认为,对考生作弊,学校不发学位证书,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使学校自身制定了一些关于考试纪律方面的规定,该规定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不得与之相冲突。否则,学校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援手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也有同感。张律师认为,关于高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明确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能够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获得学士学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中关于“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上述国家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 就十堰考生被终身禁考一事,李芳博士认为,应适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对“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行为予以“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法律空白应引起重视一些法律人士指出,社会应当正视考试作弊问题中存在法律空白的现实。 目前规范考试的制度,绝大多数表现为非法定形式,处于无序、无据的尴尬状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甚至中小学都有禁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弊的后果,也有各不相同的规定。由于《考试法》的缺位,也就使这些规定多数没有法律依据。 李芳博士认为,为保证正常的考试秩序,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是有必要的。具体到规章制度应该如何贯彻、细化国家的法律,这恐怕是每个主管部门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