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交通规费“百日追缴”活动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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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9:36 开封日报 | ||||||||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交通厅豫交征【2004】32、33号文件精神,加大交通规费的征稽力度,经市交通局研究决定,自2004年9月2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交通规费“百日追缴”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各交通规费征稽单位从今日起,在全市范围依法对汽车养路费、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进行堵漏追缴工作。
二、各养路费征稽单位自2004年10月15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开封市(含五县)2004年汽车养路费缴费情况进行审验,审验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拥有汽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各拥有汽车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行车证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收机构进行审验(对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审验时间另行通知)。 三、市(县)地方公路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的养路费征收工作。摩托车养路费按年计征;拖拉机养路费每月按吨位计征;机动三轮车按马力折合吨位计征。凡在检查中发现未缴纳养路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四、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业户应先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方可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不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客、货运附加费的,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吊销道路营运证牌,并处以应缴款2倍的罚款。 五、在追缴活动中,各交通规费稽查队依据各征收单位提供的漏费车辆,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查,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开封市交通局 2004年10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