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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诚信加大处罚 欠薪别想过好日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9:38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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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将于本月19日提交二审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稿),又有较大修改。其中对拖欠工资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了,明确对欠薪单位可以张榜公布,不仅要在媒体和职业介绍所曝光,还要告知工商、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让拖欠工资单位招不到工、贷不到款,“臭名昭著”过不上舒服日子。约束欠薪有了刚性条款

  在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草案对保障工资支付的规定,刚性约束力不够,应当充实一
些新内容来防止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切实保障按时足额支付。修改稿采纳相关建议,新增创立用人单位劳动诚信制度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在日常涉及薪酬争议的劳动仲裁中,许多民工因拿不出证据而吃亏。出于维护弱者权益,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劳动者劳动量不能任由管理者随意定。修改稿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规定不得随意更改、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

  修改稿还规定,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效益好不加薪可能违法

  原草案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规定太抽象笼统,缺乏操作性。草案修改稿第3条特地增加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并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等,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同时,在草案第47条中增加一项内容,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在立法座谈时不少人反映,江苏是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劳动者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完全相适应,很多劳动者工资水平较低,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明明效益很好,却任意压低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的人气愤地说,现在好像是什么都在涨,就是工资不涨。修改稿内容反映了劳动力提高工资的呼声。工资条例19日二审定夺

  本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开会对该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通过后定稿。春节前一般是工资问题较集中突出时期,有了新条例,在江苏务工的民工可以依法讨薪,拿足工资回家过年了。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在对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一审时,委员们就提出很多建议,随后条例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布,法工委又征求了13个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有关立法专家的意见,到9月底,有151人提出了460多条意见和建议,为条例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很多意见和建议直指工资支付的热点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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