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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林良田 通讯员 陈笑尘)常言道: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亡,其言也善。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批罪犯,其中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杨×清、唐×亚以及犯抢劫罪的胡×平被判处死刑。胡×平听了宣判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忏悔,临刑前他致信媒体道:“我死不足惜,终究我是罪孽深重,可我怎么对得起我的父母、妻子以及我那年幼的孩子?但这些还不足以值得同情,因为这终究是我自找的,更让人感到痛心的应是受害者及其家人,他们可都是无辜的,完全是因为我毁了他们整个家庭,细细想来,我的所作所为是多么的不应该,更是多么的可耻!可恨!”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杨×清、胡×平伙同蒋×国(另案处理)密谋抢劫摩托车司机。当晚8时许,杨×清、胡×平在南海区平洲某电影院门口乘坐被害人魏某的摩托车,当车行至平洲南梅园村路段时,杨、胡二人叫魏停车,杨即用匕首刺中魏的面部和颈部,胡从地上捡起砖头砸魏的头部致其昏迷。之后,杨伙同预伏在此的蒋×国一起将魏某扔到路边水沟,导致魏某溺水死亡。3人抢得现金50多元及摩托车一辆(价值6650元)后逃离现场。 另外,2000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郭某密谋抢劫被害人李某。后又伙同被告人杨×清、唐×亚、蒋某商定作案方式。同月25日晚,被告人宋某得知李某领了工资即对李进行跟踪,并通知杨、唐等人伺机行动。当晚11时许,李某骑车经过南海平洲某河边时,在此守候的杨×清、唐×亚、蒋某将李拦住并殴打。因李反抗,杨×清便用石头砸击李头部,致其昏迷。三被告人抢得现金2900元和一台传呼机后,经杨建议,三人合力将李某扔进路边水沟,致李溺水而死。同年6月7日晚6时许,被告人唐×亚与蒋某在南海平洲某日杂店购物时与店主詹某发生争执。后唐某纠合被告杨×清以及唐×亚等人来该店报复詹某及其侄子,多名被告人将詹某砍成重伤、将其侄子砍致轻伤。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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