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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网络贩黄案一审宣判 四被告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0:36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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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起网络贩黄案一审宣判10月14日,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从右至左)在法庭上等待宣判审判人员宣读判决结果。新华社记者唐召明摄北京首起网络贩黄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记者王锋通讯员郭京霞)10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破获的首起网络贩黄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被认定通过自建网站放映
淫秽影片获取非法利益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据称,该案亦是公安部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重点督办的网上贩黄一号案。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梁宏彬与被告人李宇飞合谋,打算合资租一个网络服务器,在上面建立网站,并使用“短信收费联盟”赚钱。后二被告人通过朋友介绍,共同租用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台网络服务器,通过使用北京某公司短信注册收费特服号码建立短信注册收费连盟。

  随后,梁宏彬等人与被告人于剑浩协商后,将于剑浩注册的,由被告人陈栋放置20余部淫秽影片的等网站放在该服务器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达到牟利的目的。截至2004年7月12日,该网站上淫秽影片的点击量达到16000余人次,经营网站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余元。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一中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于剑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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