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增值税改革”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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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0:43 北方热线网 | ||||||||
2003年10月,中央出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在东北优先推行从生产型 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2003年12月24日,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宣布“税制改革新方案”,提及“2004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 个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
2004年1月29日,国税总局向黑、吉、辽三省发出《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以 确定最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2004年4月24日于北京举行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表示,在投资 过度膨胀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不合时宜”。 2004年7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下半年要着力抓好十件经济工作大 事,其中之一便是“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措施”。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156号通知,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 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表示,这意味着东北税改已经正式启动。 2004年10月14日,东北税改在沈阳正式启动。沈化、东药、华晨金杯、华晨宝马、沈鼓集团、第一机床厂等 一批著名企业办理了退税手续。(宝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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