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 暂住人口须办暂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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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0:51 新华网 | ||||||||
10日,省公安厅针对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提出,凡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较大,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也有很大一部分是流动人口。
初到暂住地未及时办证的,户政部门将现场办证或发放补办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不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未督促暂住人口办证的出租房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将受到处罚。 各地公安机关将以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户口调查,协助居(村)委会和暂住人口登记站(服务中心)做好登记和暂住证办理工作。(刘娜公宣严国志)(责任编辑:宗爱强)(来源:湖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