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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遭遇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6:14 观察与思考

  观察记者 袁华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这部当初被称为以人为本、体现亲民执法理念的法律再次受到各方的 极大关注,只不过这次更多的是关注它的不足。

  可以说这部法律的施行,对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
不受重大损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 作用,有效地遏制了特、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几率。可以说在交通安全问题上这个良方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 凡事都有两面性,新交通法实施两个月以来,在社会生活的另一个方面也让为数不少的人犯起了嘀咕,茶余饭后了解其原因, 原来是与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先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了16年,风平浪静;而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还不到半年,就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确实有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到底保护谁的权益?

  一位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亲身经历:5月某天,他自驾“本田”轿车驶出小区,欲自南向西转向时,迎面自西向东 穿出两辆马车(民工拉砖的)。当时的情形是,他已停在机动车道外等待这两位“马大爷”先行,但马车却在机动车道上若无 其事地行驶。而且当马车往慢车道上并时,竟刮了他的车前保险杠和部分机箱盖!没办法,只有报警。可是到了事故处理办公 室,交警的处理却是:按刚刚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当时这位先生立即表示不服。而警察则认为全是机动车的责任,因为现在要保护弱势群体。还举例说,如今要是有人 骑自行车上高速,车撞了人也要负责,而不是白撞。而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处罚仅仅是最高罚款50大洋!

  车刮了谁都心疼。本田车主说,他其实也不是真想要罚那个民工多少钱了事,或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这样的事 情不能就这么轻描淡写就完了,如果人人都这样,那不是很快就会全乱了套?

  到底什么叫“保护的是弱势群体”?难道说弱势群体若犯了错也该受法律保护吗?所谓开车的就是“强势群体”,就 该无条件的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其实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 任。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 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然而问题又出来了,如何鉴定什么是“故意行为”呢?照此看来,车主们都得练就一身破案的本事,要能准确的判断 和抓住“故意”的行为和证据啊!有人直言,这个新法在某些方面是否有点“矫枉过正”了?保护百姓,体现人性化,也不能 一边倒吧。对于“弱势群体”的违法违规是不是也应该加大力度严惩呢?

  交通行为的弱势等于生活中的弱者,这不应是立法思维。新法中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荒谬得难以置信的观念,即“开 车的都是有钱的”,因而应当赔、也赔得起天文数字。但如果分析一下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构成,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 ,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

  需要重典刑乱吗?

  乱世用重典。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最终催生新法出台,但是对此真的要用如此大的责任力度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高额的罚款。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 车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而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变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至于被 社会关注的超载现象,按照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能给予5元的罚款,可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视超载程度的不同规 定为200—2000元的罚款;还有就是对于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农用车等货运机动车载人,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 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货运机车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罚款额度的大幅提高自然让很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不理解。不少群众认为,严管交通不一定要体现在高额罚款上。据《 东方生活报》报道,正值农村大忙季节,6月23日下午4时,江苏某村的村民在村支书陶某的带领下,使用5辆农用车作为 交通和运输工具集体外出购秧苗。返回途中经过一交通岗时被交警拦下3辆载人的农用车,交警以100多名农民乘坐农用车 违反交通法规为由,对其处以上千元的罚款。陶支书向交警讲明情况,请求少罚点款,未果,双方发生冲突,交警更对陶支书 使用了电警棍,致使陶某当场昏倒在地,造成数千人围观和交通堵塞数小时。

  这起“交警电击村支书”事件发生后,光明网等知名网站都予以广泛关注,网友纷纷发表评论。有的网友在网上留言 说,在贫困地区,一位农民的年均收入也就一两千元,动辄对农民开出上千元的罚单,几乎占了农民一年收入的一半,明显不 合理。

  想当然的是,重罚之下人们会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提高交通效率。但现实如何?某城市几天内处罚机动车违章金额达 二十余万元,但行人仅处罚了三人而且罚款未全部到位。这样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不公平的,但即使不讨论这个问题,交警无力 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在中国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只是让机动车更怕 也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还不如以前。新交法没能使交通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高交通效率, 反而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以减缓速度和效率的方式来避免飞来横祸。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它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不仅体现在路权上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保护,而且还配 套出台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勇介绍说,现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最高可达到近百万元。人身损 害赔偿新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首先,《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明确规定要参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赔偿金近百万死亡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 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其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3项为赔偿金额中的主要部分。若对于上有 老下有小者而言,这部分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不仅要抚养子女,还有老人要赡养,所以才会有这么高的赔偿金。

  尴尬的第七十六条

  引起争议的主要是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 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

  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之所以引起不满,是因为该条规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主要有两点。一是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 任。”违章有一般违章、有严重违章,责任有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轻微责任、也有无责任。如果是对方百分之百的责任,驾 驶员又不能证明对方是故意的,这不就难办了?这部分规定的弹性太大,应当细化。很多法律界专家都认为,如果这条能够改 成“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好了。也就是交警在处理事故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如果行人违 反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没有任何责任,那么,驾驶员可以免除责任;二是关于“故意”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么,“故意”的行为应该怎样认定,什么情况下是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不好界定。通常人的理解是,明明知道不该这样做,却偏偏这样做是故意。明知行走在机动车道上 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偏走在了上面,这就应当是故意的行为。且不说人车混行的路段,单说说封闭的高速公路和环路 上都有隔离带和防护栏拦着,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人进去,但明知不让走却非要走,这不是故意是什么?

  基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遇到了障碍,他们不能判受伤的行人有责任但不能得到赔偿,也不能判没有任何 责任的驾驶员赔偿违章行人。有人对这一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原条文中的“机动车 方应承担责任”要有个限度。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即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其实就是 规定了一个上限。但现在的规定似乎没有上限。因此,有关人士的建议是,这条应当改为:该承担的责任就承担,不该承担的 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这样才合情合理;二是增加一个说明,就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 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之所以要增加这条规定,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加大赔偿力度,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

  记者还从某交警队的领导那得到这样一则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要修改了,我们坚决拥护法律制定者 ,也希望他们制定的法律能够保护合法者利益。

  引发保险方面的思考

  据有关人士介绍,该法的实行会对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产生相当大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现行 的《保险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有关规定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存在,依然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各 方出现纠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 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 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根本就还没有设立这种基金。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答复》认可了保险公司“老合同老办法”的做法。按照高法的《答复》,此前投保第三者险的投保 人有权追加投保,以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但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了她追加投保的要求,而且表示北京各家保险公司目前 都已经暂停了这方面的投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据报道,中国保监会在今年2月份就 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送交有关部门审议。此后发生了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费率大幅提高, 投保大额第三者保险难,深圳等地出现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等怪现象。发生这类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 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明显升高;另一方面,第三者保险成为强制保险之后,一部分高事 故率的车辆的加入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相应提高了费率。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东部地区和 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均有较大的差别,中国保监会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提出的统一条款 和保险限额、统一费率标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等,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说目前该条例仍在 有关部门的审议修改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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