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新规 机动车如损坏或丢失保管人须负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22:38 经济信息联播 | ||||||||
停在停车场的车如果被损坏或丢失,保管者该负多大的责任,这类事情以往由于规定不明确,常引发争议。广州市近日出台了新的机动车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在出现类似情况后要承担的责任。 目前广州经营性的停车场有2400多家,车位28万多个,而市区小轿车的保有量在50万辆以上,车位的提供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很多车辆随处停放,丢失现象严重,而那些停放
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罚也各不相同,消协方面也接到了很多投诉。为此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停车场方面会不会为了几块钱的停车费,而去冒险可能承担几千元甚至是几十万元的赔偿费呢?记者走访了广州一些停车场,管理者对这项新规定表示支持。 停车场管理人员:毕竟你收了人家的停车服务费嘛,你就必须要为人家的停车安全负责嘛。 新出台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间新加了“保管”两个字,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对这一举动表示赞同。 车主:作为消费者,我们付了钱,肯定是他(停车场管理者)要保管,丢了肯定要负责的嘛。 此外,新的管理办法还对车辆的停放收费标准作出了调整,公共露天停车场改变了收费“一刀切”的做法,划分了三类地区实行不同收费。按次计费将改为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的按时计费。有关部门表示,新的管理办法将在11月15号正式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