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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话题:在准备工作时死亡是否属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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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因司机薛荣华猝死而引起的告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一案。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16路大巴车车队年仅30岁的湖北籍司机薛荣华,在连续上班249天,每天工作14小时的情况下,于临发车前猝死在他所驾车辆的附近。法医鉴定为“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对此,薛的家属认为其应属工伤死亡,而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却确认薛荣华不是工伤。由此,薛的家属将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推上被告席。司机“猝死”停车场

  2004年5月22日早晨,在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位于秀英白水塘的该公交公司南站停车场内,准备出车的大巴车司机张某看到同事薛荣华倒在地上,身体不断抽动,当即拨打120呼救,并向110报警。120医生在6时33分赶到现场时,确认薛荣华已经死亡。

  因为死因不明,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对薛荣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法医鉴定结果为: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

  薛荣华的父亲薛世明对记者说,儿子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6时20分到晚上10时许,每天工作都在14个小时左右。

  老人在清理儿子遗物时,发现了儿子的一个工作笔记本,儿子死前将在16路大巴车上班时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记录在里面。记者从老人提供的记录本上看到,薛荣华从2003年11月3日上班到2004年5月22日止,只有5月20日没有出车,连续工作了249天。老人介绍说,薛荣华于2003年10月28日开始到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三大队16路大巴车队报到,16路线是私人承包经营的,儿子在上班前向公司三大队交了2000元风险保障金,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们购买四项社会保险,儿子的工资是按营业额提成。

  儿子死了,为了儿子的安葬费用和赔偿问题,老人找到了车队。车队先答应给5000元安葬费用,以后又谈到1.5万元,老人还不同意。车队却认为薛荣华是在去卫生间的路上因血管破裂死亡的,不是在上班时间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与车队无关,车队同意出一些安葬费是出于人道主义。死亡与过度疲劳有关

  虽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认为薛荣华死于“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但薛荣华的父亲却认为这种疾病与儿子的加班加点工作有着必然的联系,何况儿子是死在临发车时其所驾的车辆前面,应属因工死亡,他委托了律师为儿子讨说法。

  薛老人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通过翻阅大量的医学书籍,终于找到了结论。薛荣华属于心血管疾病引起的“猝死”,医学资料上表明:近年来,猝死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中、青年人身上,不可否认和这些人的生活、工作、饮食、习惯、情绪等一系列问题息息相关。生活负担重,工作紧张,压力大,让很多人处于过度疲劳状态。公司员工上班经常熬夜,媒体工作者休息时间少,饮食没规律,司机长时间不活动出现肥胖等,这些人是临床病人的主要人群,过度疲劳,情绪激动,时常处于高度紧张等情况又是引起高血压、高血脂等“代谢综合症”的重要原因。如果人本身就具有“代谢综合症”的病症,又经常劳累、压力大,心脏不能承受,发生猝死的几率明显增加。薛荣华的“心血管突发性破裂出血死亡”与他生前的过度劳动有着必然的联系。劳动部门认为不属工伤

  鉴于薛荣华死前连续超时工作240多天及死在早班发车前的事实,薛荣华的父亲于2004年6月4日向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对薛荣华进行工伤确认。

  7月13日,海口市劳动部门确认薛荣华不属工伤。劳动部门认为,因病死亡可视为工伤的情况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薛荣华5月22日的发车时间是6时31分,往前推20分钟即6时11分,在6时11分到6时31分之间为薛荣华的工作准备时间。而有关证据表明薛荣华的死亡发生在6时以前。因为薛荣华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确认为工伤。按照劳动部门的说法,薛荣华如果迟发病十几分钟就属于工伤。

  7月16日,薛世明夫妇向辖区内的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于2004年7月13日对薛荣华作出的不属工伤死亡的认定,重新对薛荣华作出属于工伤死亡的认定。

  10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院依法追加海口市公共汽车公司为第三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都出庭参加了诉讼,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称,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本案中,薛荣华已起床穿好衣服,不管怎样,他起床的目的是为了准备出车,如不是早上6点多发车,他不可能这么早起床;薛荣华死的地点属于其工作的停车场并且是在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薛荣华的死亡应为工伤死亡。李君律师还称,海口市劳动人事保障局在作出认定结论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同时在程序上也存在违法的地方。被告辩称,薛荣华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属于工伤。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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