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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物业管理规定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0:52 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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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物业管理区域如何划分?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如何管理?业主投票权怎样计算?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怎么处理?以及停车场(库)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等,在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实施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中,对这些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记者从市房地局获悉,《若干意见》将于11月1日起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同时施行。

  物业合同不得超过2年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超过30%投票权应分摊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停车场不得闲置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交纳期3年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记者王德毓(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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