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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全面推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0:28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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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化工、交通、冶金、矿山等行业为工作重点

  本报讯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为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我市将在各类企业中逐步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努力实现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

  近几年来,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通过认真贯彻《劳动法》,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与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相结合,推动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但是,随着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进程中,许多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落实,导致许多中小型企业在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侵犯职工权益,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和企业长远发展。

  因此,市总工会根据有关要求提出,将在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推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就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包含现场职业病危害情况)、防护措施和安全投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性健康监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休息和休假。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报送同级工会、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据悉,我市将把建筑、化工、交通、冶金、矿山等危险程度较高、职业危害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作为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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