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清偿 尽量保护投资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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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3: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收购范围:个人债权和交易结算金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个人债权(含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信托等,居民个人持有
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收购标准:全额和打折 其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这是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推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除此之外,上述债权范围的其他类别均实行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这次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不予收购。 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这种制度安排保护了小额投资人,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张建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