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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红头文件” 实行司法审查令人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3: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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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近日在广州就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位大法官表示,抽象行政行为和教育权、劳动权应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番观点的表述,虽只是在一个学术会议上的学术探讨内容,但联系到第十届全国人大已将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已颇令人期待。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14年以来,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上所起的重要作用自不待言,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焦点之一便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被列为可诉范围。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在基层行政机关,它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红头文件”。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一来,当公众因违法的“红头文件”普遍受到损害,在诉讼上却找不到可兹救济的途径。尽管《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使受“红头文件”之害的公众有了司法之外的救济管道,但行政复议毕竟只是行政体制之内的自我监督,在救济的效果上也难以替代作为外部监督而存在的行政诉讼。

  随着对国家权力,特别是对司法权的再认识,我们已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司法机关是裁决所有法律争议的国家机关,既然抽象行政行为一样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由法院来审查并裁决因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是司法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必要途径。

  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理应是全面的监督,而不应只停留在具体行政行为上。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来看,它的影响力更广,危害更大,也更迫切地需要司法的介入。如果可以我们套用培根《论司法》中那段名言来表述,也许再清楚不过了:只针对某个人和某个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若违法也只是污染了水流,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污染的则是水源。即便依现行《行政诉讼法》,受到具体侵害的相对人可以从行政诉讼中获得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管道,但法院却无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也因此,这种模式无法从根源上消除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一些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总习惯于使用“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来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也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许可权,随意通过“红头文件”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这势必造成“红头文件”与法律的不统一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最近的一个例证是,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公然决定由学校向小学一年级新生收取“普九”借资费每人120元,而此项违法的收费已经持续了8年之久。类似的违法“红头文件”而致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对人,以及于此间流失的行政效益和司法效率,都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不能承受之重。依此看来,黄松有副院长的呼吁适得其时,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着实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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