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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禁令”,过度干预还是积极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4:29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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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上海10月16日专电(记者俞丽虹)名人代言热潮汹涌,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形象代言人”的禁令刚一发布,质疑的声音立刻响起。反方:政府过度干预

  有人提出,禁止名人以消费者名义代言医疗广告,是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细节的表现。理由在于,选择形象代言人、发布宣传广告等等,这些都是企业面对激烈竞争而采取的市场行为。对此,政府部门大可不必多加干涉。

  由于当前启用影视明星担纲形象代言人的,大多是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代言禁令”又被指责对民营医院存有歧视。有人认为,禁止借助明星代言提升知名度,是对“原本处于劣势”的民营医院的不公。因为,尽管民营医院通常能够在硬件设备方面占据优势,但不可能一下子具备公立医院花费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专家资源、社会影响力。正方:政府防患未然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吴敏对记者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而行!我们发布那一则有关医疗广告的审查提示当然也不例外。”而且,发出“代言禁令”、强化对医疗广告的管理绝非仅仅针对民营医院,所有市场主体均一视同仁。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其他推荐语进行宣传。

  “所以我们有必要问一问:担任形象代言人的名人到那家医院去看过病吗?如果看过,那么他就是患者,这种广告就涉嫌变相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作证明,是违法的;如果名人根本没有去看过病,没有吃过或者使用过某种药品和医疗器械,却公开为某家医院或者药品、医疗器械充当形象代言人宣传其疗效,就会误导社会公众,涉嫌欺诈。”

  一位工商干部直言:“这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有人说,政府不要管那么多,患者如果发现医疗广告的信息虚假,可以和医疗机构打官司,可以寻求司法救助。但当人失去健康乃至生命时才提供救助,这是不是太残酷了?!政府就是要防患未然,要积极预防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不这样,反而是政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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