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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遭遇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6:19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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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工商局依据举报处罚了实施商标侵权的公司后,在未经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撤销了处罚。商标持有人认为工商局此举程序违法,对工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此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去年4月,日本株式会社可乐丽投诉上海雅迪尔北京分公司在销售有关人造石产品的过程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朝阳工商局经调查处罚了雅迪尔北京分公司,但随后又在未
向可乐丽公司调查的情况下,仅凭雅迪尔公司提供的其总公司与可乐丽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撤销了处罚。可乐丽公司就此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工商局上诉指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后,只要有新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有可能不清,就应纠正原处罚决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向有利害关系的可乐丽公司进行调查,所以工商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而可乐丽公司坚持认为,工商局在作出撤销处罚决定前应该告知可乐丽公司,并调查清楚。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工商局在撤销处罚决定前是否必须向当事方进行调查,《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一点存在法律空白。(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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