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置金融机构网点发布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有关部门就债权收购作详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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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8:34 新民晚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收购范围有哪些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
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哪些债权全额打折收购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 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打折收购的标准 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 2.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债权人是否可选择不接受收购。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