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库丢匙10人自由遭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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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23:22 兰州晨报 | ||||||||
检察院机关认定“以办学习班名义限制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我省一家单位的4把炸药仓库钥匙丢失,惊动了国家有关部委。可是,更加震惊社会的是在查处钥匙丢失事件中,该单位却采取了对10名嫌疑人以办寻钥匙“学习班”的形式,变相限制该“学习班”人员人身自由长达8天时间。直至重点嫌疑人闫玉玲违心地承认钥匙是她“偷的”,该学习班才宣告结束。
2004年10月15日,记者从有兰州市检察院了解到:该事件已被兰州市检察院认定为违法行为。 》》》“学习班”始末 因“偷钥匙”被开除(小标题) 闫玉玲,女,汉族,1960年2月出生。1980年到甘肃某单位工作,任该单位物资管理科物资保管员等职务。 2003年11月24日,甘肃某单位对闫玉玲作出“关于对其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 该决定中认定:2003年6月19日,保管员魏某某将库房钥匙放到保管组办公桌上,而后出去端水,闫玉玲乘机将魏所管的火药库钥匙4把盗走。其中两把扔到了一口废弃的下水井内,后从井内找到;另外两把经闫玉玲自己供述,扔到了去白银方向的车上,已无法找到。 案发后,闫玉玲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后在公安局、处保卫科的政策攻心下才承认了错误。 根据闫玉玲所犯错误和造成的危害,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政纪处罚法规,在征求全处职工意见和听取职代会审议后,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玉玲开除工职处分。 检察院认定:“偷钥匙”是逼迫承认的(小标题) 可是,闫玉玲不服“处理决定”,向检察机关控告。 据记者了解,2003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2003年6月19日,甘肃某单位职工魏某某的4把炸药仓库钥匙丢失。 为了查找丢失的钥匙,7月29日上午,该单位主要领导张某以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许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开会,研究决定从7月30日开始,举办寻找库房钥匙“学习班”,对钥匙“被盗”时在现场的9名保管员及曾丢失过办公室钥匙的1人共10人举办了学习班。在办学习班期间,不许请假,集体就餐包括上厕所等个人行动必须3人以上。 闫玉玲因被重点怀疑,思想压力过大,曾两次自杀未遂,后被重点保护。直至闫玉玲被逼迫承认钥匙是她“偷的”,学习班才结束,历时8天。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张某、许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等人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2004年10月15日,记者从有兰州市检察院了解到:闫玉玲目前仍然坚持认为,张某、许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兰州市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闫玉玲已经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的定性问题提出申诉。 本报将对该案的进展情况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学习班”日记 闫玉玲:“我生不如死,自杀过3次!” 2004年10月12日,闫玉玲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向记者披露了8天“学习班”的生活情况。 她说:所谓的学习班“学习”不过是个形式,责备、骂人才是重要内容。 4不许“学习班”(小标题) 她说: 7月30日下午,单位通知我们10个嫌疑人开会,决定给我们办学习班,任务有3个:学习业务知识;铲草找钥匙;配合公安局破案。纪律是:学习期间单位准备了临时宿舍,不许回家,不许打电话,不许与外界联系,不许单独行动,必须是3人行。我们准备了半个小时就出发。 我们10人一共被分为2组,我和8个女同事住在一个房间,第一晚,我们在埋怨声中入睡。 在哭泣中度过第二晚(小标题) 7月31日,参加“学习班”的那个丢了钥匙的男同事抓住我的胳膊跟我要钥匙,我解释他不听,我们就打起来,后被别人拉开。当天晚上,那个男同事继续威胁我,要我交出钥匙,我又和他打起来。我在悲伤和哭泣中渡过了第二晚! 我写了4张“快救我”字条(小标题) 8月1日早晨,在吃饭的路上,那个男同事继续挑衅,和我闹事,我们又打了起来,后被人拉开。 吃饭时,有人说:鸡蛋涨价了,每斤2.5元,我们的带队领导说,鸡蛋太贵了,以后不买了。饭后,那个男同事继续开始和我闹,大家也开始埋怨我,说在“学习班”受罪,都是我的过错! 我突然感觉到我的脑子要炸开了,我痛不欲生,产生了死的念头! 我想见我丈夫一面,把后事安排一下。可是,我见不到我的丈夫。我写了4张“快救我”的字条,放1张在换洗的乳罩里,放一张在裤子里,放1张在130元钱里,放1张在凉帽里,我将这些东西打成一个包袱,托人带给我的丈夫,我希望我丈夫发现字条,想办法救我出去。可是,有人说带东西必须通过领导。后来我才知道,包袱里的东西虽然带给了我的丈夫,但字条被搜出销毁了。我又想办法求人带话,可是,没有人敢帮我这个忙! 后来,我连续3天没有吃饭,在一次铲草时,那个男同事挑起事端,我随手抓起一块砖头,要和那个男同事拼个鱼死网破,在别人制止我不能得手时,我就用砖头砸我自己的头,别人夺下砖头后,我就冲向墙,想一头撞死!...... 在学习班前2天,就打了5次架。对生活我不再有丝毫留恋。 当晚吃饭时,我以喝水为由悄悄拿了一只碗,想用瓷片割腕自杀,被发现未遂。 我晚上睡觉,都有人值班! “单位最终要砸给你!”(小标题) 8月2日,有领导找我谈话:“现在不管你承认不承认,根据调查,你的嫌疑最大,单位最终要砸给你了!” 这时我想,既然单位要用各种方法威逼我,我必须想更好的办法解决问题。我打消了自杀的念头。 可是,大家的一片对“学习班”生活的抱怨,着实使我难受。 有人还对我们说:学习班条件是差了些,但大家要克服,学习也许会很快结束,也许会长久办下去,这就要看啥时候能找到钥匙! 我有了交代假口供蒙哄过关在解散“学习班”后再讨公道的想法! 我编造说:钥匙在我家里!(小标题) 8月3日,我找到有关领导,我说:钥匙是我拿的!有关领导问我钥匙在那里?我编造说:钥匙在我家里!单位领导发现我说的是假话,就将公安局的人找来了。我把编假口供的想法向公安局的人如实说明,我说:我的目的就是想方设法解散“学习班”,将大家解放出去。我还请求公安局的人帮我说服我的领导,我想和丈夫见一面。公安局的人说:这是你们领导的事!我说:如果同意我和丈夫见面,我就把实情告诉你们!公安局的人说:那得写个保证!我写了保证,但结果还是没有见到我的丈夫! 当天晚上,我由于疲劳、悲伤,我生病了。我肚子痛、头痛、心脏病发作。我要求看病,他们并没有给我找来大夫。在他们给我找了一些药服用后,我才感觉好了些!夜里,我仍然在想怎样作假口供的事情! 在笔录上我写了一个“伪”字(小标题) 8月6日,我第二次找到有关领导说:我想通了,钥匙是我拿的,我把钥匙扔到过往的车上去了。我用这种无法找到钥匙的无奈的谎言,取得了单位领导和警方的信任。可是,我当时也多了一个心眼,在我写给单位的材料中和给公安局的笔录上,我都写了一个“伪”字的记号,作为我日后翻案的证据。 我是冤枉的!(小标题) 8月7日,单位领导通知我们开会,作了总结,就解散学习班。有关领导对我说:你回家休息,就不要上班了,等处理后单位给你一个书面材料。 会后,单位给我作了一个所谓偷钥匙的模拟录象,当日中午我回到了家里。 到家下车的那一刻,我对我们学习班的一个同事说:现在我可以说了,你转告领导,我写的是逼迫无奈的假口供,我是冤枉的! 本报记者 郝冬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