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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应予考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1:0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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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淮晨报晨报讯天津消息去年11月,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天津高院起草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近日,记者专访了该稿起草者、天津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友莉。王友莉向记者详细讲解了建议稿中关于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组织、赔偿程序的内容。

  一、赔偿范围应适度扩大:精神损害应列入国家赔偿王友莉:在修改意见稿中,我们
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应该适度扩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赔偿标准应提高:误工平均工资应加倍王友莉:我们在意见稿中建议,如果采用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方法计算,误工费是否可以加倍。去年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是50多元,加倍也不过是一两百元。这主要是考虑被错误羁押的人是处在失去人身自由状况的。

  三、赔偿程序要完善:违法确认程序应当完善王友莉:今年5月最高院出台了《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确认进行了规范。但对其他义务赔偿机关的行为如何确认,仍需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作出规定。我们在修改意见稿中建议,如果当事人对确认不服的,应当给予司法救济,即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四、修改进程:已报送最高院

  王友莉:我们受最高院指定,起草了《修改建议》的讨论稿,今年7月底最高法院组织全国部分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了讨论,最高院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改,再保送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在该法的修改列入了本届人大的法律修订规划,相信不会很久了。

  (窦丰昌 黄楚慧)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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