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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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3:0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李澜)昨日,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我市已出台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于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医疗保健机构,除撤消该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相应证号外,最重可处3万元罚款。 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建立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便药监部门及时对有关药品加强管理,避免同样药
据了解,此制度的范围包括: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根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药师、护士都有责任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及时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