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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3:08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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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李澜)昨日,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我市已出台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于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医疗保健机构,除撤消该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相应证号外,最重可处3万元罚款。

  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建立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便药监部门及时对有关药品加强管理,避免同样药
品、同样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护更多人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据了解,此制度的范围包括: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根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药师、护士都有责任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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