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市州领导作检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云飞)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于近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年度内发生一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责任人到省政府作出检查。
据悉,省政府作出这一决定旨在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强调,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