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有“外遇”儿子不赡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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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4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称老父与保姆有不正当关系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老父只能诉至法院。近日,二中院法官教育老人的儿子,行为不端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他们应该每月给付父亲生活费。
2000年6月,单独生活的龚大爷与两个儿子口头协定,确定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然而,大儿子因无工作收入只给付至当年8月,而二儿子以老父与保姆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只付至去年年底。为此,龚大爷与两个儿子打起了官司。二中院认为,龚大爷年老且视力残疾,无劳动能力,他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要求大儿子补付以往赡养费理由正当,儿女不应以老人的行为不端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