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停发低保金?市民告赢区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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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两年多来,靠低保过日子的陈明忠(化名)数次以低保金发放数额不足为由,将区民政局和区政府告上法庭,由此引发重庆低保“第一告”。昨日,手握重庆市高院的终审判决书,陈明忠欣喜地向媒体表示“我终于赢了!”据悉,他已向江北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索赔经济损失44920元。 低保缩水低保户告民政局
42岁的陈明忠家住江北区建新东路,1996年下岗失业,一家3口从此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001年11月12日,陈明忠向江北区民政局申请低保,1个多月后,民政部门批准了他的申请,同意发放其3口人的低保金。 2002年1月起,陈家开始领取“救命钱”,当年前三个季度平均每月为147元。熟悉相关政策的陈明忠从领低保金的第一个月起便发现“金额不足”,遂多次找区民政局理论,“但对方均没有给我满意的答复”。无奈,同年8月,陈明忠就民政局减发低保金一事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期间的第四季度,陈明忠的低保金每月变成了370元。但好景不长,从2003年1月起,陈家的低保金“缩水”至了每月235元,有关部门的说法是“陈明忠的妻子在外打工,其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改变,现在只有陈父子俩可享受低保。”同年2月,陈明忠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每月全额领取低保金555元。 法院判决 不许减发低保金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区民政局关于减发陈家低保金的公文当时是下发给陈所在街道办事处,而不是针对陈明忠本人的,该行政行为是部门内部的“例行公事”,不具有可诉性,遂一审驳回陈明忠的诉讼请求。 陈明忠认为,区法院的做法是为辖区行政部门“打掩护”,遂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后,一中院指令江北区法院重审此案。 2003年9月,江北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区民政局减发陈家低保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民政部门得知,陈明忠的妻子已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依法不应享受低保,遂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将陈家的低保金调整为2人享受、每月共计370元。 低保取消 上诉高院告赢区政府 一家3口享受低保的“待遇”突然间被改变,陈明忠很是想不通,“既然国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民政局就无权剥夺我妻子享受低保的权利,其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04年1月12日,陈明忠又一次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区政府复议认为,陈明忠在申请低保时未按照《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其妻子的相关资料,江北区民政局批准陈享受低保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3月18日,区政府决定撤销区民政局向陈明忠发放低保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实际上剥夺了陈家享受低保金的权利。 对此,3月22日,陈明忠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区政府违法行政。3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区政府的行政复议。7月5日,陈明忠将此案上诉至市高院,要求撤销区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 近日,市高院审理认为,陈明忠申请低保的时间是2001年,而《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是2002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因而江北区政府复议撤销区民政局作出的向陈明忠发放低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终审判决;撤销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责令江北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昨日,陈明忠向媒体表示,由于有关部门一连串的错误导致其家庭正常生活备受影响,他已于日前向江北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