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不力责任人要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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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罡) 昨日记者获悉,已送审的《重庆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已进入最后论证阶段,《条例》明确规定,保护文物不得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可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园林、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
《条例》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设立文物保护基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