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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不力责任人要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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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罡) 昨日记者获悉,已送审的《重庆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已进入最后论证阶段,《条例》明确规定,保护文物不得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可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园林、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设立文物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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