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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面前打记者 涉嫌妨碍公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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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

  据《南方都市报》10月13日报道,10月10日,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三名记者采访车祸遭遇阻挠,并被殴打,因为被打记者的伤势不重,目前警方只是对两名施暴者进行了治安拘留。

  学者普遍认为,新闻记者有权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权、安全保障应当依法受到保障,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表明记者正常采访权受到挑战,公众知情权遭到践踏。

  不过,深圳这起殴打记者的事件,比起其他记者被殴打的事件来说,显得更为严重和恶劣。笔者注意到,肇事者是在巡警到达现场后,当着警察的面对三名记者进行殴打的,而且一名戴白帽子的男子叫嚣“一定要当着巡警的面砸毁记者相机”,另一名穿黑T恤男子则在一名平头男子陪同下,口喷酒气不顾巡警劝阻狂打记者。

  因此,从这起事件来看,肇事者不仅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侵犯了国家的执法权威,妨碍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因为,作为警察,其到达事故现场后,就有依法处理事故和维护现场秩序的职责,有保护在现场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职责。肇事者故意破坏现场秩序,不顾警察劝阻要砸毁记者相机和殴打记者,其行为就不仅仅是对记者的侵害,同时更是在用暴力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涉嫌妨碍公务罪。

  因而,当着警察的面,不顾警察的劝阻殴打记者,如果致使记者轻伤以上,则可能同时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妨碍公务罪,依照刑法的有关原理,择一重罪而处罚;如果殴打行为没有致使记者轻伤,则可能涉嫌妨碍公务罪,也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在警察到达以后还继续对被害人施暴,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恐怕跟我们对这种妨碍公务行为的打击不力有一定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妨碍公务罪的认定局限于暴力或威胁行为是针对执法者(如警察)本人的人身安全,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是只要用暴力或威胁阻碍了执法者的执行公务行为就构成妨碍公务罪,而并非一定需要针对执法者本人的人身安全。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处理这起记者被殴打的事件中,能充分看到肇事者对于公务行为妨碍的情节,考虑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涉嫌妨碍公务罪,同时,也可借这一事件的处理,告诫那些敢于在警察面前施展拳脚的人,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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