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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串通记者“曝光”同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7:07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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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名牌床垫被媒体报道内装“黑心棉”。辽宁省第一例由同行业竞争引起的损害商品声誉案,10月15日在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审宣判,身为沈阳一家具厂老板的王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卷入此案的某电视台记者周某被判无罪。

  2002年3月,沈阳一家具制造厂法人王某,指派他人购买一大一小梦宝床垫两张,并将床垫拉回本厂车间。在车间内,王某将大的床垫打开观看,看到床垫内有黑色毛毡,后放置
于其工厂仓库。年底王某找到某电视台记者周某,告诉周某梦宝床垫存在黑心棉问题,二人商量曝光此事。王某又找到家住沈阳市东陵区文富路的韩某,指使其充当消费者,使用王某先期购买的梦宝牌床垫,编造虚假事实,在周某等人拍摄的电视节目中,曝光梦宝床垫存在有异味,孩子睡在上面身上起疙瘩等“黑心棉”问题。2002年12月6日,当地一家电视台播发了一条题为《韩先生的烦恼》的报道,虽然没点“梦宝”的名,但特写镜头播出了梦宝床垫的商标和售后卡。这一电视节目播出后,给梦宝家具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同行竞争者,以贬低他人产品质量,损害其商品声誉为目的,与被告人韩某、周某事先预谋串通,编造散布梦宝床垫的虚假事实。梦宝床垫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制造经营市场准入,并依法接受工商、防疫、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行政管理。按当时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标准,已确认其商品为合格,证明梦宝商品合格,不属于黑心棉。三被告人的非法行为给经营商家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了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韩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罪名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勾结他人恶意串通,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韩某参与犯罪,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周某作为记者,报道内容不真实新闻,造成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作者: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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