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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由侵权机关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7:51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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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资料显示,十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5442件;同期全国共发生冤案20万起,有许多该赔的没有赔。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很高。2003年11月,最高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订计划,指定天津高院进行调研。按照最高院要求,天津高院起草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该稿起草者、天津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友莉透露,修改建议稿共117条,而现行的才35条,主要细化了实质性条款。据悉,现在该
法的修改列入了本届人大的法律修订规划。

  王友莉说,在修改意见稿中,我们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应该适度扩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后者需要确认行为违法才能提起国家赔偿,学界对此有很多批评,实践上有没有碰到问题?

  对此王友莉认为,行政赔偿可以向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提起,最终都能走上诉讼的程序。问题比较大的是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确认行为违法为前置程序,而怎么确认法律没作规定,实践上就留给了涉案的国家机关自我确认。有句法谚叫“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自我确认违法在很多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在程序上是不公正的,首先,人很难自己承认自己错了;其次,正是当时认为这么做是正确的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先入为主是很难改的。

  今年5月最高院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确认进行了规范。但对其他义务赔偿机关的行为如何确认,仍需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作出规定。我们在修改意见稿中建议,如果当事人对确认不服的,应当给予司法救济,即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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