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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机动车责任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7:53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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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机动车责任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本期撰稿人 胡勇

  引起社会普遍争议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经过听证之后,将在10月20日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审议。以各种方式、各种途径表达了自己意见的市民们现在
正以关切而又平静的心情等待着委员们的审议结果。

  实际上,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便一直令社会各界争议不断,而随着各地实施办法的相继出台以及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不断见诸报端,更令这种争议持续升温,成为各种新闻媒体与公众街谈巷议的一个热点话题。

  社会舆论虽然是众说纷纭,但在媒体上为机动车鸣不平、鼓与呼的声音显然更见其洪亮,更显得理直气壮。这一部分人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精炼成六个字:机动车负全责。然而,经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真研读与分析之后,我们可以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一些地方的实施办法中有关加大机动车责任的规定并无不当,它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即使被人们精炼成并非全面准确的“机动车负全责”六个字从而备受责难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要我们全面准确把握其含义,同样会发现其中闪耀着的法治与公平的光辉。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百姓收入的不断增加,我国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但与此同时,在交通事故中被机动车撞伤、撞死的人数也迅速增加,目前已经到了一个十分惊人的程度。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是一种危险活动,在归责原则上无疑应当适用严格责任,或者称过失推定责任,即只要损害后果存在,机动车驾驶者就应承担一定责任。对此,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失的义务在驾驶者本人。以此种法理观点观之,无论受到指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是一些地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在事实无法查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都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这一全世界通行的基本法律精神。

  近日,在北京二环路上驾车将违章穿越道路的行人撞死的刘先生被北京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对此许多人感到不解,甚至感到愤愤不平。有人撰文认为,刘先生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并没有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判决其赔偿死者损失是极大的不公平,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其实,这种观点恰好反映了一部分人法律常识的缺乏与法治观念的谬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转的危险工具,法律对其驾驶者有着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种要求远高于普通的行人。依照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者不但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而且应当严格遵守机动车操作规范,当遇到突发、危险情况时,能够妥当、正确予以处置。这种要求不仅仅是一般的情理上的要求,而且它是机动车驾驶者的一种固有的法定的义务。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驾驶者应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要求,就是对这一固有的法定义务的明确规定。对危险工具的使用者与受益者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但不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正是公平正义精神的本质体现。北京法院在查明刘先生遇到突发、危险情况时未能正确判断、妥当处置的事实后判令其承担赔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的责任,正是依照这一法律与公平原则作出的正确判决。

  一部分人之所以对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部分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备加责难,我们认为,除了对法律法规的误读、误解之外,还与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判断有关。比如,有人认为,许多机动车驾驶者也是普通民众,并非都是社会上的强势群体;而路上的许多步行者却有钱有势,并非就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因此,法律法规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当厚此薄彼,向步行者倾斜。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它把社会中有关强势、弱势的概念不恰当地照搬到了道路交通这种特殊的场合。我们认为,在道路交通这个特殊的场合中,普通社会中的一切身份标签都可以忽略不计,确定你的身份的惟一标准是依据你参与道路交通的方式:或者是机动车驾驶者,或者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者。在这里,只有钢铁与血肉之躯的比较和对抗。在这种比较与对抗中,谁强谁弱,自当立竿见影,不言自明。还比如,有人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就会鼓励行人违法。然而,这一似是而非的观点并未得到实际情况的支持。从近日的事故统计分析来看,在所有的违章事故中,机动车违章的比例高达87%,而行人的违章却仅仅占到2.6%。机动车违章竟然是行人违章的30倍之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法律法规减轻了行人的责任,也没有人会拿自己的生命健康开玩笑,去冒由于疏忽大意而被撞得血肉横飞的风险。

  目前,各地还在纷纷拟订、听证、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我们认为,各地的立法者们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又要头脑清醒,保持理性,不为一些情绪化的言论所左右。应当允许各地依据自身的社会经济状况制定不同的责任比例与赔偿标准,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的原则与精神却不容动摇与违反;我们同时希望司法者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忠实于法律的规定与精神,以充分的判决理由向公众传播准确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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